(十九)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安置法规和政策,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要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六、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二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确保人员编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还未在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地方,要尽快建立机构,配备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村一级配备劳动保障事务信息员,夯实工作基础。加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示范、指导作用。
(二十一)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巩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职业培训,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二十二)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等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等各类职业培训。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在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要促进培训和就业紧密结合,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强化技能培训,做好受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高培训对象的岗位适应能力和职业技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