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义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办)集中受理除市公安局以外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黔西南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复议办)集中受理州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情相对简单的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自治州政府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省工商局(复议办)集中受理向工商系统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以省工商局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清镇市、福泉市、金沙县政府法制办(复议办)集中受理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
为了使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更具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更加体现民主、科学和依法决策的特征,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成员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专业需要从有关工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群团组织中聘请经遴选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担任。
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受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对重大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咨询论证,出具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论证会集中审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试点措施
(一)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应当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编委、人事、财政、监察、信访和行政复议机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试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工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办案场所,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试点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健全完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人员编制,落实办案场所,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总结经验,加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