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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运行机制。
  1. 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复议办负责受理、审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其中: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复议办审议后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一般重大案件,由复议办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认为必要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行政机关主要领导批准或者经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审议后,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行政复议委员会开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专业特长选定的非常任委员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开会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会议以应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审议的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3.复议办的运行机制。复议办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由办公室主任领导,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工作事项,依法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意见,按权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三)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
  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集中收案、集中人力、集中办理的办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案件范围为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选择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主要原则是:
  1.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办)集中受理除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劳动保障厅以外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后可以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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