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
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2.稳步推进原则。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纳入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当中。
3.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各部门在组织保障、机构建设、人员配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及行政复议委员会设置等方面的实际,确定在省政府,省工商局,遵义市、黔西南自治州政府,清镇市、福泉市、金沙县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内容
试点单位要围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试点单位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可以由试点单位领导或试点单位法制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试点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由试点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行政复议及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可以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经遴选的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协会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试点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复议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