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09〕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意义和指导原则
(一)试点意义。
1.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要求的重要举措。
2.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以及社会公信力差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人民群众心存“官官相护”的疑虑,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3.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集中行政复议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在不大规模增加现有编制情况下,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以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力量,有效解决因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导致行政复议资源的配置与行政复议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探索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