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参保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12%由雇主缴纳。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及其配套政策执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省内转移时,只转移参保缴费纪录,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省转移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统一核算办法,统一调度使用,省、市(州、地)两级分别管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由省统一调剂使用。从2009年度起,各地不再上缴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通知》(黔府发〔1999〕16号)规定的省级调剂金。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属省级统筹基金,结余基金暂存当地,条件成熟后,结余基金逐步集中到省。各地如确需动用结余基金的,可在年初制定计划或年中根据需要,由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使用意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管理制度、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业务软件,建立省和市(州、地)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逐步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的信息化。
(五)建立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工作条件,强化预算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履行政府对推进社会保障工作应尽的责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向各地下达养老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考核。对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省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未完成征缴任务的,按未完成数从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予以扣减,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地方同级政府予以弥补。
省每年综合考核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工作所需;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制定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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