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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适当确定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确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确定。具体确定各类别标准时,要综合考虑义务教育学校的条件艰苦程度及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主管部门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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