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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5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和学校所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除基本工资额度外的绩效工资调整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所属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结合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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