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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办理2009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为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序、规范,各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办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要在原有办理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本单位综合科室(办公室)为依托,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认真办的长效办理工作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承办事项、承办人员、承办时限和承办要求,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突出办理重点,对市人大、政协常委会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市政府领导有具体签批意见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专题调研,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将协办意见及时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或直接送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

  二、强化沟通,密切协作,增强办理工作合力

  (一)加强与代表或委员的沟通联系。在办理中,承办单位应在准确理解建议提案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作风、方式,提高沟通办理层次。通过采取请进来座谈交流,走出去协调商议等各种方式,与代表、委员或有关单位、党派团体进行面对面沟通、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特别对一些内容陈述不很清楚、理解有困难或落实有难度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与有关代表、委员联系,主动询问有关情况,耐心倾听办理要求,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防止办理工作出现偏差。在办复后,要及时与代表、委员联系,了解是否收到答复函,并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各承办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承办单位对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帮助的办件,可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商洽,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办件,在办复前,主、协办单位之间、分办单位之间必须互相对接、互相通气或会稿把关,防止就同一个问题,给予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答复,导致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影响政府形象。

  (三)加强对重点和难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一些重大的、敏感性强的问题,或对会同办理意见不一致且承办单位无法协调的办件,确实需要提交市政府研究或分管领导出面协调的,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和提交研究,待有明确结果之后再答复代表、委员,不得敷衍、不得推诿,更不能把提请上级机关研究或协调的任务交给代表、委员;对最终解决权限在上级机关的问题,承办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或可以解决的,在向代表和委员做好说明解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建议意见,按程序报请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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