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日)废止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6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为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28号,以下简称《攻坚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行政问责办法。
一、行政问责的原则
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问责的对象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承担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任务的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
三、行政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对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攻坚任务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导致污染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相关各单位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对因污染减排工作进展迟缓受到省预警通报、区域限批后,措施仍然不力,整改不到位,未能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对相关各单位或其责任人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三)建议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