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弥补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水稻种植和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市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水稻是我市粮食种植的主导品种,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强农民的生产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根据省上要求,今年我市的水稻种植保险试点范围为永安、明溪、清流、大田、宁化、尤溪、将乐、泰宁、建宁等9个县(市)。各试点县(市)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尽快成立水稻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推进本地区水稻保险试点工作。要按照群众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市场化运作的模式,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要广泛动员,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水稻保险,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切实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要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闽农发〔2009〕29号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把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水稻种植保险工作,要以村、国有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单位,组织农户投保。各地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强水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抓紧制定本辖区内的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宣传、参保数量的核实、灾害事故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做好参保数量的复核、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管理与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