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征兵工作。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鼓励毕业生为国防建设做贡献。[牵头单位:市征兵办;配合单位:市教育局、人事局]
6.建立人才储备制度。对有就业愿望,而一时难以就业的市紧缺急需人才及全日制本二院校以上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储备,储备期为一年。储备期内,在原明委发〔2005〕2号文件规定的一年内由当地政府按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生活费,增加到由当地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市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推荐就业。[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7.制定对到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就业。[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人事局、财政局]
(二)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以及省里的具体政策措施。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团市委;配合单位:人民银行三明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地税局)
2.实施大学生创业助力计划。在全市建立1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牵头单位:市人事局;配合单位:团市委、市财政局、经贸委、教育局、各高校)
3.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由各高校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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