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筛选、推荐我市优势品牌产品加入福建营销联盟名优产品推荐目录。重点推荐我市“4+1”产业集群企业的节能环保设备、工程机械及车辆、钢材、水泥等名优产品列入省推荐目录,推动明产优势工业产品进入各类省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明货在省内市场份额。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市场开拓资金,按“单展单补”形式,专项用于市级举办“4+1”产业和轻工、纺织等传统产业专场展销会,以及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产品展销的各项费用补贴,主要包括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的摊位费、产品征集费、运输费、参展人员补贴等。
(十三)加强媒体宣传。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介我市工业产品和品牌。支持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与市宣传、广电等部门共同策划,每周安排在黄金时段或重要版面宣传三明产品和品牌,宣传广告费用按现行价格标准的40%收取。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十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市内工业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加快扩张与提升,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视同技改提升项目,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十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与高校、科研单位或高新技术企业签订购买专利、成果转化正式合同、投产后年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后,视成果转化成效,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扶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实施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开展市内咨询机构认定,培育一批有资质、咨询质量较高的管理咨询机构,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与咨询机构的项目对接。建立企业管理咨询补助机制,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管理咨询机构,经市经贸委、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十七)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按照政府投入一块、引导企业入会或参股吸收一块、引进市外战略投资资本筹措一块等途径,鼓励市、县两级创办创业投资公司。政府可按不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含25%)实行阶段性参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1年。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