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年奖励0.1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年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奖励金额经土地使用税征收部门、受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受益财政支付。
(五)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国家鼓励发展、年产值超500万元、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20%的奖励。
(六)减免部分地方征收的规费。供本市工业企业使用的煤炭、石灰石、铁矿石,其地方性规费暂按现执行标准的70%征收。取消工业企业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办法,根据企业的实际用水量需要,核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对企业实行江河堤防费减半征收。其他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含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按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既可按变压器容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也可按实际负荷缴纳基本电费。
(八)对困难企业年内不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按期缴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报请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最多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困难企业由市经贸委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共同认定。
(九)对省政府明文规定取消、停征、减征的收费项目,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执行。
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十)鼓励地产品销售。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市政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采购使用本市名优产品,特别是对我市被列入省政府采购目录的9家企业产品,以及列入福建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2个环保机械产品,本市重点工程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和市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别落实主管项目对地产工业品的采购工作,引导项目业主和采购机构与市内生产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签订中长期直接供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