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明政文〔200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有效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的冲击,推动全市工业经济保持持续较快发展,在继续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8〕12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9〕15号)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扶持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补充意见如下:
一、着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一)建立产业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机制。发挥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对因资金周转困难、有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产业龙头企业,由三明市联信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代偿服务,帮助解决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经贸委、国资委另行制定。
(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有实力、有信誉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利率给予优惠,原则上不上浮,若确需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同时,视管理情况给予担保机构注册资金放大5倍以上的对外担保规模。
(三)对资产贷款抵押登记给予优惠。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减半收取;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土地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若是出让土地,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典当行)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出具确认证书后,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房产等实物,由抵押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机构、典当行)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项目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土地出让金已交纳50%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办理土地登记,有效期不超过2年,业主应在有效期内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企业办理宗地抵押贷款时,可在该宗地尚未达到最高抵押额范围内申请多次抵押。
二、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