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学生食宿设施。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建设厅、发改委颁发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闽教发〔2009〕113号),推进农村寄宿生宿舍建设。要结合实际,同时建设食堂、开水房及浴室、学生厕所、卫生保健室等各种生活用房,按需要添置床架、餐桌椅、药品储备柜等各种设备。
三、要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食宿改善工程提供保障
(一)经费保障。寄宿制学校建设经费,已列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及时下拨,不得造成学校举债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建设规模。建设工程最低使用寿命要确保在50年以上。国家、省里下拨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要按时拨付到位,同时,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学校临时聘用的食堂、生管服务人员工资等补助经费。
(二)师资保障。学校要从教师中、高级岗位中划出一定岗位,对从事学生管理和食堂管理工作教师的职称聘用问题予以单列解决,从事学生管理和食堂管理工作的教师享受一线教师的待遇。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农村学校结构性富余的教师中选拔培训一批生活指导教师,调整充实到学校学生管理和食堂管理人员队伍中,并进一步建立学生管理和食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学生管理教师和食堂管理人员实行专职专任,无特殊原因,中途不随意更换。
(三)基地保障。各地要本着便于学生劳作和安全管理的原则,在学校附近提供地块连片、立地条件好、水源方便充足的耕地作为学校学生的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做到“一校一地”。农业部门负责对学生的劳动实践活动给予技术指导和必要的物质支持。一般由乡镇农技站站长担任学生劳动技能培训校外辅导员,负责对学生劳动技能的培训、技术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还可以筹建学生养殖实践基地,让学生通过劳动,加强体能锻炼,收获劳动果实。
(四)食品卫生保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工商、经贸、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定点采购的食品进行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确保定点采购食品、定点制作食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学校的食堂进行环境卫生消杀指导和饮食卫生监督,负责对生管和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