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领导工作小组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力量,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具体工作。
调整充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力量,组建或改建创业指导中心,确保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收到实效。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放宽市场准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创业人员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把创业经营场所、土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创业场所、用地计划指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给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场所。
落实税收优惠。创业企业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展壮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创业项目实体的扶持力度,对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者,优先发放小额贷款。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将创业培训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展到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回乡创业的农民、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已经创业成功人士的创业提升培训。改善创业师资队伍素质结构,充实师资队伍,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完善培训模式,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建立健全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示范街,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
用好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针对创业对象和创业的不同时期,实施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并将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政策扶持有机结合起来。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建立创业服务平台,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形成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企业孵化、跟踪扶持的“六位一体”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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