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明政文〔2009〕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闽政文〔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下达2009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
收入计划编制原则:
(一)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
(二)考虑新增退休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影响;
(三)参保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基础上,综合考虑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人数等因素,按一定比例扩面;
(四)缴费基数以全市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础,参照上年各地实际缴费基数做适当调整。支出计划编制原则:在上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以及个人帐户转移等各种增加支出因素。按以上原则核定,2009年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为7.3亿元,支出计划为11.98亿元。具体收支计划数详见附件。
二、财务管理体制
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核定收支、全额缴拨、超收奖励、短收不补、节支全留”的财务管理体制。“核定收支”即市政府核定下达收入支出计划,上年已收但未入库的收入当年入库后不计入当年的收入任务;“全额缴拨”即各地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上缴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省级全额拨付;“超收奖励”即超额完成市核定部分(超收)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对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短收不补”即需市级调剂补助的县(市、区)未完成市核定收入部分(短收)市级不予调剂补助,短收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负担,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节支全留”即实际支出比市核定的支出减少部分(节支),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落实收支责任
本次下达的收入计划数中已充分考虑到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各地征收工作的影响。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划的完成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