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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分解表

工作任务

整治内容

整治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制定流域整治计划

制定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09.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养殖业污染整治

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并予以公布。

200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搬迁、关闭、拆除、清理重新划定后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在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市环保局

永安、沙县、梅列、三元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

2010.12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闽江干流、沙溪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的应予取缔。

2009.12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减网箱养殖规模。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工业污染整治

将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

2010.12

市环保局

市政府

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闽江干流、沙溪、金溪、尤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所有排放以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制定氨氮减排计划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

200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所有制浆造纸企业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201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2009年和2010年,全市组织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

2010.12

市环保局 市经贸委

市政府

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专项清理检查,提高环保验收率,2009年底前,60%未验收项目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验收,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必须于2009年底将污水接入沙县污水处理厂。

2009.12

沙县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尼葛园)应于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2010.6

永安市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泰宁工业园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梅列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要尽快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2010.12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贸委

组织制定辖区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2009.12

市经贸委

市政府

生活污染治理

建成明溪、清流、宁化、将乐、尤溪、大田等6座污水处理厂。

2009.12

有关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建成建宁污水处理厂。

2010.6

建宁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列东、列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2010.12

市建设局        各有关污水处理厂

市政府

永安、泰宁、沙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

2010.12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沙县青洲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成投运。

2010.12

沙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建成尤溪、建宁、泰宁、大田等4座垃圾处理场。

2009.12

有关县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动工建设三明垃圾焚烧发电厂。

2010.12

市建设局

市政府

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

2009.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完成县城关、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市水利局 环保局

建成东牙溪水源地中村乡污水处理项目。

2009.6

三元区人民政府

市建设局    市环保局

完成尤溪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明溪县罗翠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地整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2009.12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交通局

建成碧溪第二水源。

2012.12

市水利局

市政府

流域生态保护

 

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关闭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的矿点。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

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列为保护区域。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制定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2009.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对已列为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2010.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林业局

编制全市和辖区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009.12

市水利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

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2009.12

各电站

市水利局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2009.12

各电站

市经贸委

加强对重点水电站、库区及其下游水质的监测。

2009.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

2009.12

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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