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完善防护措施工作的监督落实。
6.市水利局牵头实施汛期放水冲污,监督落实河沙开采的整治,建成市区第二水源。
7.市林业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监督落实生态林建设和保护。
8.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监督落实在沙溪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
9.市财政局应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统筹安排好项目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牵头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10.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依规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予以严厉处罚。
(二)强化经济激励约束
1.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立辖区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市财政局应牵头整合市直有关部门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上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整治。
2.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3.市经贸委牵头落实省经贸委出台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优惠政策,沼气发电、畜禽粪便资源化等项目享受循环经济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市建设局牵头落实省建设厅制定的乡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工业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享受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同等优惠政策。市林业局牵头落实省林业厅研究的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符合要求的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三)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1.市政府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环保、经贸、建设、国土、财政、林业、交通、水利、畜牧、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流域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委、建设局、畜牧兽医水产局、监察局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科长担任,办公室负责流域整治日常工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月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2.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流域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成立闽江流域三明辖区环境督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实施不间断巡查。各县(市、区)政府应强化巡查督查,切实遏制污染反弹,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沙溪、金溪、尤溪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达标率;同时应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尤溪、永安监察机构力争2009年底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其余县(区)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必须在2010年底前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
4.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局在各重点流域交界断面及重要水源地逐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状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整治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所在县(市、区)政府整治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5.市监察局、环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整治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不得提拔、调动;对在整治过程中失、渎职的地方领导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