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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2.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范围内只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林木间伐,禁止林事活动施用化肥;鼓励将该区域内的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

  3.2010年底前,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列为保护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河流湿地保护,将具有保护价值的湿地划为保护区。对已列为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建设影响湿地功能发挥的项目。

  (七)加大整顿,规范河砂开采行为

  1.全面开展各流域河砂开采及利用状况调查,摸清河砂资源储量、来砂量、规划开采量和实际开采量,摸清河砂出口量、出市量和市内实际需求量,以及河砂相关税费征管等问题。2009年底前编制全市河砂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确定开采规模,重新整合河砂开采点,划定禁采区,实行定点限量开采。

  2.2009年底前全面清理取缔在禁采区开采、无证照开采的违法企业,严厉打击超量开采、盗采偷挖河砂等违法行为,确保防洪、通航和水工程安全,保障河砂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生态环境。

  (八)合理调配,保障流域生态用水需求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9〕227号)要求,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发权;已开工但未经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的,一律停建。积极开展重点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后评估。

  2.所有水电站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于2009年底前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3.市环保局应加强对重点水电站、库区及其下游水质的监测。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利用汛期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流域放水冲污。一旦水质劣于生态用水要求、需要生态调水时,各水电站必须无条件服从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

  三、整治责任

  (一)流域各级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流域整治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各级政府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措施推动工作,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当地群众、养殖户、企业主的利益关系,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实现社会安定稳定。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地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市环保局应认真履行流域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按要求及时向省流域整治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整治进展情况;加强对沙溪、金溪、尤溪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的监测,加大对辖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督促制浆造纸等企业的废水达标排放,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县(市、区)政府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我市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

  2.市经贸委应督促企业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调各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制定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监督各水电站落实最小下泄流量。

  3.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和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矿山的关停取缔。

  4.市建设局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工作的监督落实。监督市区餐饮垃圾集中收处管理制度的落实,督促实现餐饮垃圾无害化处理,督促已建污水处理厂实现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各县(市、区)完成 “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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