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引导支持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建立行业性清洁生产示范基地。2009年和2010年,全市组织10家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验收。
3.各县(市、区)政府应对辖区内未经环评审批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扩、改建工业项目,责令停产停建;对已配套治理设施但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产、限期治理,2009年底前仍未达标的应予关闭;组织开展“三同时”验收专项清理检查,提高环保验收率,2009年底前,60%未验收项目达到验收要求并通过验收,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将违法排污的污染企业通报金融、工商部门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4.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工业园区加快建设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未按期集中处理的,暂停其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批。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必须于2009年底将污水接入沙县污水处理厂,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尼葛园)应于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泰宁工业园区、三元经济开发区、梅列经济开发区、将乐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要尽快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5.2009年底前,市经贸委应组织制定辖区氟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四)完善设施,加快生活污水垃圾治理
1.2009年底前,建成明溪、清流、宁化、将乐、尤溪、大田等6座污水处理厂。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建宁污水处理厂。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列东、列西、永安、泰宁、沙县等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管网配套,提高生活污水截污率,实现城市过境河流两岸全面截污,确保建成一年内负荷率达60%以上,三年内达75%以上。逐步将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沿线集镇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2010年底前,沙县青洲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建成投运。
2.2009年底前,建成尤溪、建宁、泰宁、大田等4座垃圾处理场。2010年底前,动工建设三明垃圾焚烧发电厂。已建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9月底前组织全面清理河面、库区漂浮垃圾及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两岸1公里范围内堆放的垃圾。2010年底前,应完成县城关、乡镇、建制村“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垃圾治理任务,并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运行机制。
(五)严密排查,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
1.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上游10公里范围内(包括支流)的主要污染源,并登记造册、分类整治。2009年底前全面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有规划、有组织地安排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一时难以搬迁的,应在2009年内启动居民集中区域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的建设。2009年6月底前,建成东牙溪水源地中村乡污水处理项目。尤溪县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永安市南区水厂水源保护区、明溪县罗翠水库水源保护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必须于2009年底完成。
2.各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完善水源保护区周边和上游的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水环境突发事件,应统筹安排、有序调度、妥善处置。2012年底前,市水利局要牵头建成碧溪第二水源。
(六)强化监管,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
1.闽江干流、沙溪、尤溪、金溪、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一重山范围禁止矿产开采,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的矿点,由各县(市、区)政府于2009年底前关闭。禁止在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清理、绿化现有弃渣、弃土场,并取缔辖区沿江违章工程及搭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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