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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明政文〔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三明在海西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从2009年起,力争用两年时间,使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沙溪省控监测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0%以上,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二、三级支流达80%以上。市区、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90%和85%以上,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初步形成流域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态势。

  二、整治任务

  (一)规划先行,引导流域整治有序开展

  1.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7月底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辖区流域整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并报市闽江流域三明辖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重新划定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并予以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闽江干流、沙溪两岸1公里、金溪、尤溪两岸500米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3.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重点流域沿江两岸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科学养殖,推动养殖业健康发展

  1.鼓励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永安、沙县、梅列、三元应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控制养殖规模。

  2.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重新划定后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2009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对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9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

  3.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

  4.闽江干流、沙溪禁止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现有分布的应于2009年底前取缔。引导重要库区及水源地上游水域削减网箱养殖规模。

  (三)总量控制,推进工业污染减排

  1.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期完成省、市下达的辖区年度COD减排指标。闽江干流、沙溪、金溪、尤溪两岸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2009年9月底前,所有排放以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制定氨氮减排计划并报省、市环保部门备案。重点抓好福建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永安智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氨盛化工有限公司、沙县乔丹实业有限公司、沙县麦丹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以排放氨氮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的氨氮减排。所有制浆造纸企业特别是福建铙山纸业集团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等13家国控、省控制浆造纸企业要加快废水深度治理步伐,排放废水应按期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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