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
(4)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3. 全市要试行启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开展贷款贴息业务,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本《意见》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明确为: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三个月内不申报灵活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2.就业援助对象的申请认定
就业援助对象要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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