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明政文〔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明显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期限延续至2009年12月31日。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财政投入政策
全市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