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9〕102号)
市直各单位,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为了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鼓励参保群众到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购药,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促进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调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就医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职参保职工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及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统筹基金首次起付标准从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退休人员首次起付标准从原来的450元调整为300元。
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
个人自付比例
住院费用
| 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社区医疗机构)
| 退休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医疗机构)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起付标准至5000元
| 13%
| 10%
| 8%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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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至10000元
| 8%
| 5%
| 6%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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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上至最高
支付限额
| 3%
| 0%
| 2%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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