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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完善保障机制,增强发展后劲

  (一)落实经费保障。一是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从2009年起,全市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实行全额核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乡镇卫生院离退休人员和在职在岗人员死亡的抚恤金、一次困难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县级财政拨付。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县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全额配缴。二是落实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省里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经费补助,县级财政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冲抵中央和省里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也不得冲抵公共卫生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更不得冲抵在编在岗卫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增资额。三是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从2009年起,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要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确保乡镇卫生院所需开展公共卫生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今后,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

  (二)强化人才保障。一是建立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其中招聘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卫生部门组织面试,人事部门参与监督指导;招聘大专学历毕业生由卫生和人事部门共同组织面试。从2009年起每年招收(聘)一批临床医学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扩大“学费代偿制”的范围,继续实施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补助政策。2009年起,对到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要落实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学费补助政策。按照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和定向培养制度的要求,认真落实省政府对定向培养生的招考、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卫技人员的住房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2年以上,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卫技人员,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三是建立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采取下派医生、资金设备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帮扶,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继续落实农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各地要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免收培训费。四是建立卫技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制度。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员。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2009年起每年分批组织安排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到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临床技能进修,落实多种形式的远程培训。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从卫生专项经费中安排经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短期集中轮训,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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