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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采取例会、培训、督导等多种形式强化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

  (十三)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落实诊疗护理规范,严格人员和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十四)加强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建设,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等核心医疗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廉洁行医,推行院务公开,接受群众评议。实行医德医风建设责任制,逐步建立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推进规范管理,健全相关制度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健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人事关系全部收归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统一行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档案管理、专业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在县级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的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调配、流动和交流。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与竞聘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作风好、懂技术、管理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担任。

  (二)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省委编办《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的通知》(闽卫人〔2009〕25号)精神,各级机构编制、卫生、人事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定编、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工作,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类卫生院卫技人员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其中乙类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1名的标准配备,按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35~40%配备临床医生,按30~35%配备护理人员,按10~15%配备医技人员,配备专职公共卫生人员6~8名;丙类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2名的标准配备,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4名,逐年按编制配齐人员,且在本县范围内各乡镇卫生院之间人员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由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调整。进一步压缩在编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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