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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廉租住房项目结算管理

  (一)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不再办理廉租住房工程、资金结算。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法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经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作为控制工程款拨付的依据。由项目法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房建设合同,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时,填报《廉租住房项目拨付工程款申请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后,按照成本价格结算。

  (三)新增独立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法人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经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作为控制工程款拨付的依据。由项目法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房代建协议,工程建设形象进度达到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时,填报《廉租住房项目拨付工程款申请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准后拨付工程进度款。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和新增独立建设的廉租住房,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法人编制工程结算书,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委托有造价审核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作为付清工程尾款的凭据。审核费用列入项目支出,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支付。房屋竣工交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

  (五)由代建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代建费用按照《三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明政文〔2008〕37号)规定的标准提取。代建费用列入项目支出,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支付。

  (六)涉及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征迁补偿等费用,由市土地收储部门确定;涉及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鉴证;工程前期费用(指地质钻探费用;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费用),由市建设局审核。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的征迁、安置补偿和工程前期等费用,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支付,计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帐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并及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供完整、准确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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