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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09〕127号)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明政文〔2008〕6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三明市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结合市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

  (一)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建筑总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交房条件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办理该廉租住房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工程建设等法定审批手续。

  (二)凡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交房条件等事项。并由该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法人作为廉租住房建设的项目法人,办理该廉租住房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工程建设等法定审批手续。

  (三)新增独立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由三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三明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明政文〔2008〕37号)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法人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代建协议,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事项。

  (四)以回购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的需求,提出回购房源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数量等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项目的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交接等条件,应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项目法人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代建协议等文件中。户型比例按照套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左右的一室一厅的户型,不低于该项目总户数1/3的原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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