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明政文〔2009〕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现将进一步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廉租住房建设是“促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环境。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增强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务必按照年度计划抓紧抓好,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二、加快廉租住房项目建设
要加快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依据福建省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的通知》(闽建住〔2009〕5号),2008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项目必须尽快完工交付使用;2009年度新增中央投资廉租房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千方百计加快工程建设,务必在9月份开工建设,并争取尽快建成交付使用。
三、强化廉租住房管理
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廉租住房保障户数80%的原则,各地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将配建套数、建设标准、收回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
对廉租住房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要做好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补助资金量较大,要注意资金安全,要检查补贴是否发放到位。对各级检查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并保存好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