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三明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三明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18号)精神,结合三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之日起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大学新生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新生入学当年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缴纳当年9月至l 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在大学毕业、结业、肄业或按学籍管理规定被注销学籍的,办理离校手续当年度保险期内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乡创业的,可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就业的,可以继续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