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六)支付补贴。符合补贴资格的培训机构填写《承诺书》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字;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办理拨付。
第二十条 劳动者个人、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及技能鉴定机构申报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 企业评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招收地震重灾区员工的企业、被政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优先享受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技能培训补贴的其他企业,按以下标准计分,对各项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顺序依次审核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一)2008年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提取的,按2.5%标准计分。
(二)2008年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实际支出的计分分值为:按工资总额0.1%支出的,计4分;每增加0.1个百分点,加1分;超过2.5%支出的,按2.5%标准计分。
(三)2008年税额的计分分值为:50万元以下的计1分,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计5分,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计10分;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计15分; 6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计20分;1000万元以上的计25分。
(四)申报人数1000人以下的计1分,每增加1000人,加1分。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的分值为4分。
(六)2007年后享受政府直通车服务企业分值为1分。
(七)2007年后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值为1分。
(八)2007年以后,经市政府职能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三方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分值为1分。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按照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培训和鉴定补贴,不能用于培训鉴定机构基本建设、培训鉴定条件建设等其他与培训鉴定无关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