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申请在岗员工培训补贴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制改革措施;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已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一)属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特殊工种的(见附件),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100%补贴;
(二)特殊工种之外的普通工种,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50%补贴。
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深物价[1998]107号)执行。
其他劳动者在深圳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可参照上述规定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申报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培训机构、鉴定机构代为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一)填写申报表。通过深圳劳动保障网(www.gdsz.lss.gov.cn)填写并打印《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也可以到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所领取《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后,交鉴定所协助录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系统,打印带有条形码的《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按就近管理原则,申请人可向鉴定所或直接向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社会保险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本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等申报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鉴定所、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