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深圳市常住户籍;
(二)在本市就业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持有本市社会保险卡;
(四)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深圳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并组织本企业的来深建设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或单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补贴: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三)依照员工技能培训方案组织培训;
(四)2008年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具有培训职责的,或持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三)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对来深建设者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来深建设者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获培训合格证的,补贴100元;
(二)获专项职业能力证的,补贴200元;
(三)获职业资格证的,按级别分类补贴:初级450元、中级600元、高级750元、技师以上1200元。
第十三条 深圳企业招用汶川地震重灾区员工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400元。(地震重灾区,按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确定的四川省北川县、汶川县、青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都江堰市、平武县、安县、江油市、彭州市、茂县、理县、黑水县、松潘县、小金县、汉源县、崇州市、剑阁县共18个县(市),以及甘肃省的文县、舟曲县、康县、陇南市武都区,陕西省宁强县、略阳县等)。
第十四条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经政府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2009年度内培训本企业员工并符合补贴规定的,按最高每人450元标准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