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2009年职业技能鉴定目录内工种。
第四条 技能培训补贴的原则:
(一)公平享受。符合补贴条件的员工均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分类管理。根据技能培训的成本及层次,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员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优先进行个人申请;技能培训补贴按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序依次发放。
(三)量化考核。根据有关评分标准,对各单位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实行高分先补原则。
(四)预算总控。根据国家及深圳市下达的技能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总额管理,超支不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二)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预算安排;
(三)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和资金调拨;
(四)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市技能培训鉴定方案和补贴资金支出计划;
(二)组织技能培训鉴定及其有关宣传工作;
(三)受理市属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企业申报,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调拨;
(二)对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区技能培训鉴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二)受理本区所属培训机构、员工个人申报,并按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事权划分原则,受理管辖企业申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将审核结果报送财政部门;
(三)负责受理对象的资料审核及报表统计。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来深建设者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