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2010年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2009]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以及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
深圳市来深建设者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社〔2008〕260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以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以下简称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上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及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