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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

  1.凡在规定时间内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和金杯客车的农民,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领一次性财政补贴。换购或购买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购买微型客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购买摩托车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2.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金杯牌客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及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除提供上述6顼要件外,还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补贴资金可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两种方式;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

  1.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补贴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补贴手续,并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2.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政策补贴要求的,按程序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的,应在购一买人申报补贴时立即告之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帐户。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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