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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5.摩托车: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两轮或三轮摩托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2辆的财政补贴。

  6.报废三轮农用车和低速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将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微型载货车的农民,享受每户报废1辆的财政补贴,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应为同一人。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微型载货车、微型客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具体企业及产品目录已在财政部网公布)。

  2.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

  (1)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粘贴“汽车下乡”标识。

  (2)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3)对于在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摩托车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识的汽车,经销商应主动于2009年6月30日前为车主补加汽车摩托车标识,以便农民申请补贴资金。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均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实行换购政策的报废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2.对购买摩托车的农民,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给予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无以上的,给予定额补贴650元。

  3.对购买金杯客车的农民,每辆给予定额补贴300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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