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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商业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重要决策,根据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流【2009】 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1.微型载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不超过1.8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l辆的财政补贴。

  2.轻型载货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赔。

  3.微型客车:凡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排量不超过1300mL/kW的机动车)的农民,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4.金杯牌客车:农民或乡镇直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进城农民工在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买华晨集团生产的排量在1.3升以上(不含1.3升)的金杯牌客车的,享受每户限购1辆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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