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合同草案和履行、变更、终止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方案或者支付情况;
(四)职业危害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治情况以及安全事故处理结果;
(五)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处罚处分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以及裁员方案和结果;
(七)选举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程序、名额和结果;
(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除按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厂务公开外,还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实施情况;
(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企业担保、资产转让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和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情况等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四)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职工的裁减和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职工招聘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处罚、提薪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标准和执行情况;
(六)企业自愿或者应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要求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厂务公开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厂务公开栏、企业情况发布会、联席会议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