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职工宣传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职工代表;
(二)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提出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建议,征集职工提案;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组成人员的名单草案;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提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
(六)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七)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档案,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经费由本企业承担。
第三节 职工代表
第二十一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选举单位进行,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职工民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方可当选。
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由企业工会提出,征求职工意见,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青年职工、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应当有适当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