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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的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五)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

  (六)推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中重大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中职工的裁员、安置等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依法审议、决定的无效。经依法审议、决定的事项,企业和全体职工应当遵守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议、决定。

第二节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职权、组织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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