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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和保障职工、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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