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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号)


  《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加强非税收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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