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璟悦香湾(二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9]58号)
沈阳香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璟悦香湾(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璟悦香湾(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单体车库物业服务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50%计收。
二、商业网点等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三、电梯运行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地上停车场固定车位车辆停放服务费指导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五、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公共水电费服务等。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条件达到承诺的内容标准时,才能按全额收费标准计收。
七、物业服务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八、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九、请按规定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00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