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能否撤销熊恒辉(熊群勇)、陈敏慧夫妇再生育证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9〕56号)
张家界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是否撤销熊恒辉(熊群勇)、陈敏慧夫妇再生育证的请示》(张人口呈〔2009〕7号)收悉。你委请示称,熊恒辉(熊群勇),土家族,原为桑植县人潮溪乡统子峪农业户口村民,1993年以熊群勇之名办理蓝印户口成为非农业户口居民,但未注销原持有的农业户口。1999年熊恒辉(熊群勇)被县信用合作联社招为人潮溪乡信用社临时工,2005年4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其解决了医疗保险,2008年3月起开始执行交付住房公积金,并且从1999年11月起开始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金(2008年1月补交)。其妻陈敏慧,土家族,非农业户口,现任西莲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该夫妇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2007年4月在人潮溪乡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当时该夫妇只提供了男方的农业户口,而没有说明已转为城镇居民。2007年9月15日,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原《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为其办理了二孩生育证。之后,陈敏慧曾于2008年6月怀孕,不久自然终止妊娠,后于2009年1月左右再次怀孕,并向人潮溪乡计生办口头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在延期审查中,桑植县人口计生局发现熊恒辉在办理二孩生育证时隐瞒了已转为城镇居民的事实,且享受了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待遇,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撤销该夫妻的再生育证。2009年4月,熊恒辉(熊群勇)以持有两个户口为由申请公安部门注销了非农业户口。你委就能否撤销熊、陈夫妇的再生育证请示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委认为,1993年,熊恒辉(熊群勇)购买蓝印户口,属于自行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和第
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熊持有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个户口,应以其后持有的户口为准。1994年7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已领取了准生证的‘农转非’人员,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前已怀孕的,准生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准生证作废”,即“农转非”人员除在“农转非”前已持有准生证并怀孕者之外,不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而要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自行“农转非”人员仍延续了该规定。虽然熊恒辉(熊群勇)现已注销了非农业户口,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子女条件的规定。加之,熊恒辉(熊群勇)在人潮溪乡信用社连续工作了十年,享受了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待遇,已不具备农村居民特征。因此,熊恒辉(熊群勇)、陈敏慧夫妇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能批准其再生育子女,应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四十七条第二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该夫妻的再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