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确定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2009〕41号)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为减轻中低收入贷款人的经济负担,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结合你公司执行试行标准的情况,现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贷款担保期限1-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6-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1-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6-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1-25年,按贷款额的0.9%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6-30年,按贷款额的1%收取。
贷款担保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