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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汕价[2009]171号)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9〕171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受近期国内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影响,我市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明显回升,为缓解进货成本上升的矛盾,保障市场正常供应,市物价局决定从8月15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68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73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48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5.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4.4元),老用户每立方13.1元(8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2.4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五、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8月28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

(净重14.5 公斤/瓶)

73

70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

(净重9.5 公斤/瓶)

48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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