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出租车新运价的提醒告诫函
(汕价函〔2009〕133号)
各出租车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7月1日起调整出租小汽车运价,为使出租小汽车运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对各出租车企业提醒告诫如下:
各出租车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及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汕价〔2009〕129号)规定,严格执行新的运价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在过渡期间,必须按照《汕头市出租小汽车“的士”运价对照表》公布的标准执行。
各出租车企业若经提醒告诫,仍违反价格法律规定的,我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